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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回购需结清购房贷款浏览数:19次
据上海政府网10月14日消息,上海市住建委等部门今晚公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主要规定了购房后5年内回购、5年后政府优先购买、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和上市转让的申请审核、办理程序、价格标准、税费承担等重点内容;同时,对违规违约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行为的发现、认定和分类处理等问题,也出台了政策措施。 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回购 需要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回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回购格式表单; (二)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 (四)全部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购房人、同住人全部死亡、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和原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回购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回购实施单位”)实施。回购实施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同住人签订回购合同,协商确定回购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一)户籍已全部迁出; (二)购房贷款担保抵押权已注销;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已结清; (四)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五)已履行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且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六)回购实施单位取得回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回购价款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款=原销售价款×(1+计息周期对应的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周期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回购合同签订之日止。计息周期不足3个月的,适用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3个月的,适用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6个月的,适用6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1年的,适用1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2年的,适用2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3年及以上的,适用3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配合回购实施单位及时办理回购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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